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原標題:收到錄用通知后又被告知無法入職怎么辦?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明明已經收到了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結果卻被“放鴿子”,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呢?我們來看這樣一起案例。
李某原為濟南某家居用品公司的設計師。2024年6月25日,李某通過某招聘平臺得知濟南某建筑公司有全屋定制產品設計師的崗位空缺,應聘并參加了面試。次日,該公司的人事部門通過招聘平臺通知李某面試通過,隨后通過招聘平臺發送了錄用邀約。李某與公司人事部門微信溝通后,確定于2024年7月5日正式入職該公司。
李某與前一家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然而,第二天新公司的人事部門卻通過微信告知李某:“已有合適的設計師入職,你不用來了。”李某認為,濟南某建筑公司單方面反悔違約,導致自己陷入失業狀態,他要求該公司補償自己兩個月的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因濟南某建筑公司的締約過失,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導致李某在辭職后的一個月內處于失業狀態。因此,李某提出的損失賠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最后,法院酌情判定濟南某建筑公司應賠償李某因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數額為其1個月的工資。
求職者如果遇到了類似的事情,該如何主張合法權益呢?來聽聽律師怎么說。
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銷,或額外增加入職條件,公司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遇到這種情況,求職者可以選擇通過協商或起訴等途徑向公司主張損失賠償。若求職者為了入職新公司而放棄了原有工作,在新公司撤銷錄用通知后陷入失業狀態,求職者可主張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需由求職者提供相應的證據來確定。
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對已發出的錄用通知負責;勞動者也應妥善保存好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我們下期見。
監制 鄭莉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制作 白至潔
原標題:勞動者權益小課堂|收到錄用通知后又被告知無法入職怎么辦?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