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大額消費現象頻發,
家長與商家之間的糾紛如何解決?
小學生購買動漫卡牌
引發的退款風波,
為我們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案情回顧
小王,一個11歲活潑好動的小學生,對動漫卡牌情有獨鐘。在短短兩個月內,他多次帶著妹妹前往商店,累計購買了價值高達5800元的動漫卡牌。小王的父親得知此事后深感憂慮,擔心孩子過早涉足大額消費會影響其價值觀的培養,同時這筆不小的開銷也給家庭帶來了經濟壓力。
于是,他前往商店,希望商家能退款以緩解家庭經濟負擔。然而,商家回應稱部分卡牌已被拆封和損壞,無法再次銷售,對于退款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感到為難,并堅持自己是在合法經營范圍內銷售商品,并無不當之處。
調解過程
雖然雙方立場不同,但都有調解的意愿,在了解到雙方的困境后,承辦法官和調解員迅速介入,前往商店進行現場調解。
承辦法官指出:
小王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大額消費行為是無效的。從監護人責任的角度出發,家長存在過失,對家庭財產管理和未成年人監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盡管商家的銷售行為合法,但未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多次售賣大額商品給未成年人,其行為存在不妥之處。
最后,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勸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和解,商家同意退還部分款項,并當場履行了退款協議。
法官說法
引導未成年人理性消費,家長需要切實承擔起監護和教育的責任,培養孩子正確的金錢觀、消費觀。經營者應自覺尊法、守法,在發現未成年人消費行為明顯與其年齡不符時,應及時與其監護人進行核實并耐心勸導。法治宣傳工作更應關注未成年人價值觀的形成和發展,倡導積極的消費觀、價值觀、人生觀,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積極、向上的社會風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百四十五條**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來源:法音吉語
初審:王聰俐
復審:崔瀚文
終審:鄒昆侖